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实施办法》《合肥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合政〔2021〕2号
安徽省
合肥市
C型尼曼匹克
其它
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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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通过日期: 2021-01-06 实施日期: 2021.01.01
发布机构: 合肥市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室) 身份对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
药品目录及名称: 麦格司他 其它 执行国家医保目录:
包含罕见病类型: C型尼曼匹克、其它
参保/报销/保障资格:

本市范围内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本市户籍城乡居民;

(二)随在本市就业参保人员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

(三)持有本市居住证,在原籍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及其未成年子女;

(四)各类在校学生;

(五)随在本市工作外籍专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参保缴费期。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参保登记并足额缴费的,自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高校新入学学生应在集中参保期参加我市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下列人员可以补办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手续,按照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其他未在集中参保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予补办。

(一)一周岁以内婴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补缴当年度参保费用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参保缴费的,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二)退役士兵、刑满释放人员办理参保缴费的,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三)持有《精神障碍患者救助卡》的精神障碍患者办理参保缴费的,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四)参保人员在停止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3个月内接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五)国家和省医疗保障部门规定的可以延长参保缴费期的人员,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应在户籍地或居住地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参保登记;高校学生应在学籍地学校参保登记。新生儿在户籍地或监护人居住地街道(乡镇)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其他符合补办参保规定的人员在市、县(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已参保居民可以通过合肥医保微信公众号参保缴费。


支付/报销/补助/保障规定及操作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

第十一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待遇、门诊待遇和其他医疗保险待遇。一个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最高支付30万元/人。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普通住院。普通住院设置起付线,起付线以下费用由个人自付,起付线以上、基金支付限额以内的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分担。参保居民住院治疗执行按病种分组付费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1.本地住院。参保居民在本市范围内一级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和县级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省属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线分别为200元、500元、700元、1000元,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90%、85%、80%、75%。参保人员不通过县域内最高级别医疗机构或医共体牵头医院转诊到三级及以下、省属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线增加1倍,报销比例分别降低10、15个百分点。


下列情况实行起付线减免:

(1)参保学生、18周岁及以下居民住院起付线减半。

(2)恶性肿瘤放化疗(含靶向治疗)、脑瘫康复等需要分疗程间段多次住院的特殊疾病患者,在同一医疗机构住院的,一个参保年度内只设一次起付线。

(3)实行双向转诊的,免除上转首次及下转第二次住院起付线。


2.异地住院。办理转诊手续到市域外省内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线增加1倍,基金支付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到省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线按当次住院总费用20%计算(不足2000元的按照2000元计算,最高不超过1万元),基金支付比例60%。未办理转诊手续在市域外就医的,基金支付比例、保底报销比例分别再降10个百分点。

参保大学生异地就医由高校负责办理备案手续,大学生放假、休学、外出社会实践活动等发生的异地住院医疗费用,按我市相应级别协议医疗机构医保支付标准执行。


3.普通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实行保底报销,保底报销比例45%。


(二)日间手术、放化疗待遇。日间病房发生的日间手术、日间放化疗医疗费用,纳入普通住院管理。


第十三条 门诊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基层普通门诊。参保居民在参保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医保基金按照60%比例支付,单次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50元、20元,年度基金累计最高支付100元/人。

(二)大额普通门诊。一个年度内,参保居民在参保地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或经申请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不含健康体检、慢性病门诊费用),单次达到200元且年度累计超过500元的,超过部分医保基金按照60%比例支付,年度基金累计最高支付2000元/人。

(三)大学生普通门诊。在校大学生普通门诊按照50元/人标准由学校包干使用,不再享受基层普通门诊和大额普通门诊待遇。

(四)慢性病门诊。参保居民患有我市规定的门诊慢性病病种,可以申请慢性病门诊待遇。具体办法由市医疗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五)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参保居民高血压、糖尿病患者,需要门诊长期治疗但未达到门诊慢性病标准的,纳入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范围。具体办法由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其他医疗保险待遇规定。

(一)住院分娩补助。参保产妇住院分娩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定额补助1200元。产妇在妊娠期或分娩期因并发症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同类别医院住院医疗保险待遇执行,不再享受分娩定额补助。

(二)残疾人辅助器具补助。残疾人装配辅助器具按照装配费用的50%比例给予补助,补助周期为五年。下肢残疾人装配下肢假肢,每具大腿假肢最高补助2000元,每具小腿假肢最高补助1000元;7周岁及以下听力障碍儿童配备助听器,每只最高补助3500元。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复印件、辅助器具装配单及发票在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补助手续。

(三)捐赠器官或组织手术。参保居民捐赠器官或组织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不含器官源或组织源费用以及院外配型、检测检验、运输、储存等相关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大病保险

第十五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含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享受大病保险待遇时间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时间一致。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一个年度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不含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部分,由大病保险给予保障。

第十七条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5万元。起付线以上实行分段按比例支付,起付线以上(不含本数,下同)5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报销60%、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报销70%、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报销75%、20万元以上报销85%。未办理转诊在市域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上述分段报销比例分别降低10个百分点。非本市户籍参保人员(大学生除外)在本市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不满3年的,大病保险年度封顶线30万元,其他参保人员大病保险不设封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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