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通过日期: | 2021.02.26 | 实施日期: | |||
| 发布机构: | 甘肃省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 身份对象: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 | ||
| 药品目录及名称: | 麦格司他 其它 | 执行国家医保目录: | 是 | ||
| 包含罕见病类型: | C型尼曼匹克、其它 | ||||
| 参保/报销/保障资格: | 经指定医疗机构责任医师诊断符合谈判药品使用适应症、临床诊疗规范、医保支付相关规定和无使用禁忌症的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患者。 | ||||
| 支付/报销/补助/保障规定及操作办法: | 各统筹地区可根据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分类确定个人自付比例,参保患者门诊使用谈判药品个人先自付一定比例后按固定比例结算;住院使用谈判药品个人先自付一定比例后再纳入乙类药品结算, 原则上每种谈判药品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60%。 (一)门诊使用谈判药品。 1.参保患者在门诊使用按常规目录管理的谈判药品,对属于特殊疾病门诊补助病种用药范围的,且已经申请办理了特殊疾病门诊补助认定的,按特殊疾病门诊补助支付政策执行;对未申请办理特殊疾病门诊补助认定的和不属于特殊疾病门诊补助病种用药范围的,由个人自付。 2.参保患者在门诊使用按“三定”管理的药品,单独审批结算。对属于特殊疾病门诊补助病种用药范围的,且已经申请办理了特殊疾病门诊补助认定的,不挤占特殊疾病门诊补助限额,但不得重复享受特殊疾病门诊补助报销政策;对未申请办理特殊疾病门诊补助认定的和不属于特殊疾病门诊补助病种用药范围的,单独审批结算。 (二)住院使用谈判药品。本地、异地就医参保患者住院期间使用按常规目录管理的谈判药品,执行现行的乙类药品结算规定。使用按“三定”管理的谈判药品不需医保经办机构单独审批,药品费用与住院费用一并结算,因特殊原因定点医疗机构允许外购谈判药品的,必须单独审批结算。定点医疗机构须单独记录和上传谈判药品费用明细。 (三)异地就医使用谈判药品。办理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的参保人员需门诊使用谈判药品的,按参保地谈判药品使用流程规定办理,按谈判药品政策报销;因特殊原因未及时办理审核备案手续先行使用的患者,符合医保限定支付范围的,可补办备案审核手续后按规定报销。 (四)同时使用2种以上谈判药品。参保患者经审核使用按“三定”管理的肿瘤靶向治疗药品,原则上一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只支付1 种药品的医疗费用。如需同时使用2种以上药品的,经临床专家评估后方可支付。 (五)3种未续约成功的谈判药品。对2019年1月1日开始使用的阿扎胞苷、阿法替尼、舒尼替尼等3种药品,因2018年肿瘤专项谈判药品协议到期后有仿制药上市调整至常规目录。 (六)谈判药品仿制药医保支付政策。谈判药品仿制药参照同通用名称的谈判药品管理及支付政策。原则上,谈判药品仿制药价格低于同通用名称谈判药品原研药的,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价格高于同通用名称谈判药品原研药的,不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七)按“三定”管理的药品医保基金不予支付情形: 1.门诊未经审核备案使用此类药品的; 2.不符合医保限定支付范围而责任医师开具了此类药品的; 3.不符合医保限定支付范围而参保患者自行购买此类药品的; 4.参保患者在非指定医药机构购买使用此类药品的; 5.经责任医生评估病情不需继续使用此类药品但参保患者仍自行购药的; 6.医保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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